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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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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嗎?

退休人員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辦理終止合同的手續。若企業想繼續聘用的,另行簽訂勞務合同(協議)。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二、違法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特別提示:此中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提前30天通知。且用人單位須先行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認定情況,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程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糾紛的,是需要從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