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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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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內達到退休年齡是不是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關係並不必然終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佔”而不退的依據。

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的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應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否則視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二、單位可以辭退勞動合同期間達退休年齡的員工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根據勞動法法理,該條規定一方面賦予勞動者以主張權利到齡退休享受“退休福利”的依據,另一方面賦予用人單位人事自主權杜絕到齡該退者“佔”而不退的依據。由此可見,該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兼具權利和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願意主動履行義務,放棄要求勞動者按齡退休權利,且勞動者也不主張退休權,法律就應該維持雙方勞動合同效力。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達到了退休年齡,勞動者沒有主張退休的話,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需要主動提起改簽勞務合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改簽勞務合同的話可以進行解約,但是要確認勞務合同的待遇不能低於之前所籤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