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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被對方扣如何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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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被對方扣如何行使撤銷權

在一段勞動關係中,因為勞動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公平或者欺詐,勞動者想要行使撤銷權,但用人單位卻扣押勞動合同不給,從而導致勞動者不能得到直接的證據來起訴對方。那勞動合同被對方扣如何行使撤銷權?本站小編將為帶來相關的介紹。

一、勞動合同被扣怎麼辦

公司違反勞動法並且扣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一份勞動合同給勞動者,公司不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提供勞動合同。

二、如何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並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並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解決勞動合同被對方扣如何行使撤銷權這個問題,首先要解決勞動合同被扣這個問題,如果用人單位將合同進行扣押,使勞動者不能順利維權,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然後再行使自己的撤銷權,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要注意應在當事人得知撤銷事由起一年內提出,否則超過時間的話,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