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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效力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2.3W)

一、撤銷權如何行使?

撤銷權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效力是什麼?

(一)關於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了在3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1、債務人放棄其已經到期的債權;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的債務的。

(二)、關於行使撤銷權的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

1、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並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

2、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

4、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

5、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的行使效力是什麼?

在得成立撤銷權的情形下,債務人的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權以自已的名義,以訴訟的方式,行使撤銷權。由於法律設立撤銷權的目的在於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全所有的一般債權,因而,任何一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均不以其個人的債權額為限,應以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額為限。

基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被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即歸於消滅,並自始無效。免除的債務視為未免除,承擔的債務視為未承擔,設定的權利視為未設定,讓與的債權為未讓與,轉移的財產視為未轉移。對於受益人而言,已受領的債務人的財產,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並應依債權人的請求,向債權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時,應折價賠償。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為,因此撤銷權人雖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已返還受利益,但撤銷權人取回的財產或代替原利益的損害賠償,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責任財產,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

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按其債權數額比例平均受償,而無優先受償的權利。當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一切費用,系管理一般債權人共同事務的費用,有權向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

撤銷權如何行使撤銷權行使效力是什麼?通過閱讀文章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債權人想要行使撤銷權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上述三種情形,否則法院是不予批准的。另外如果撤銷權可以成立,其權利的行使也只能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他人是不具備資格的。再者就是一定要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