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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撤銷權糾紛案件該如何處理?

債務債權 閱讀(9.83K)

一、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行使合同撤銷權糾紛案件該如何處理?

撤銷權是我國《合同法》新規定的一種權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要準確把握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要行使撤銷權必須具備相應的主觀和客觀條件。這個主觀和客觀條件主要是針對債務人和第三人來說的。

從債務人來說,應該具備的客觀條件有四個方面:第一是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債務成立以後,消滅以前。債權沒有成立,無所謂侵害債權;債權已經消滅,即不存在了,更談不到侵害債權。因此,必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以後消滅之前。與此同時,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非法的債權為法律所禁止,不受法律保護。第二,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可以分為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事實行為主要是債務人消耗自己財產的行為,這裡可能有正當的使用財產進行正常生產和生活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可能也有揮霍浪費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但有時又是難以發現和制止的。而法律上的行為,如放棄到期債權,向自己的債務人表示對債權不再追償或者是轉讓財產,將自己的金錢給他人或將自己的有形財產如房屋、裝置、運輸工具等轉移給他人。不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就涉及到行為的效力問題。如果債務人的放棄和轉讓行為導致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降低,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就具備了撤銷權的條件。

三、撤銷權的行使範圍

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如同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範圍一樣,撤銷權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範圍。《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單個的債權人,他只能以其個人所有的債權數額為限申請撤銷權。比如說如果債權人只有五十萬元的債權,那就只能對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處理的五十萬元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不能再對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第二種情況是多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他們行使撤銷權時也應該以各自的債權為限。如果債權人所處分的財產是不可分物,又有幾個債權人同時或先後行使撤銷權時,可以分別立案,併案審理。

四、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撤銷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已經發生法律 效力財產關係向法院提出的請求。本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已經確定,但由於有撤銷權的存在又會使這種關係處於一種可能隨時被撤銷的不穩定的狀態,這樣不利於鞏固現有的財產關係,不利於維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債權人到期不行使撤銷權,始終會對第三人和債務人構成威脅。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地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此作出了規定。要求權利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的事由後一年內行使。同時又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這個五年是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不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這時實際上就是三種情況:第一是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其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一年,過了一年不行使,該權利消滅。第二是在債權人確實不知道撤銷事由時,自撤銷事由也就是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為撤銷權的存續期間,逾期撤銷權消滅。第三是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到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有一個時間。如果你雖然是在知道後一年之內,但從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五年才行使撤銷權的,也失去了該權利。

以上便是關於行使合同撤銷權糾紛案件該如何處理?的具體內容,從文章中不難看出想要行使合同撤銷權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至少需要對撤銷權有一定的瞭解。而且行使撤銷權有很多的限制條件,同時對於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法律也是做了相應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