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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行使有什麼規定?

債務債權 閱讀(8.05K)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行使有什麼規定?

所謂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和權利的行為危害自己債權的實現時,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在行使撤銷權時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要準確把握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要行使撤銷權必須具備相應的主觀和客觀條件。

從債務人來說,應該具備的客觀條件有四個方面:第一是債務人實施的危害行為發生在債權人的債權債務成立以後,消滅以前。第二,債務人實施了法律上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可以分為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第三、債權人實施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實施的放棄到期債權和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才能導致債務人財產的減少和償債能力的降低,才會真正危害債權人的債權,才有必要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處理財產的行為還在醞釀之中,是他的一種意向或者是言論,並未實際付諸實施,不能實施撤銷權。第四、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是危害債權的行為,對債權確實造成了損害。危害債權和對債權造成危害是指債務人確實減弱或由此喪失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以致於無力履行債務。主要表現是減少財產或在財產上增加障礙,如放棄到期債權、免除他人債務、無償將財產贈與他人、低價轉讓財產、在財產上設立擔保(抵押、質押、留置等)。

實施撤銷權的主觀條件是,對於債務人來說,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其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債權人的債務。當債務人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為無償時,具備上述客觀條件時,債權人即可行使撤銷權。而當債務人實施不正當處分財產的行為是有償的時,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主觀和客觀條件,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二、撤銷權的行使範圍

撤銷權是債權人的一種,如同任何一種權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範圍一樣,撤銷權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範圍。《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撤銷權提起的物件

在撤銷權行使中要求被撤銷的行為是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這是毫無疑問的。但是,撤銷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權,而不能向債務人提起。

五、撤銷權提起的時間

撤銷權的提起時間,總的來說應該是在債權合法成立並發現債務人不當處理財產之後,且該處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實踐中應該允許在債權成立但未到履行期時提起。也就是說在債權起訴前,起訴中,判決後都可以提出。

六、撤銷權行使代價的承擔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所謂必要的費用,是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費用。當然,律師費應以國家規定標準為限,差旅費以必要為前提。明顯超出標準的費用,住豪華賓館的費用、特等機倉機票不予支援。

當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那麼,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行使有什麼規定呢?首先要具備能行使撤銷權的條件,其次要注意撤銷權提起的物件、行使範圍,同時也要注意撤銷權行使的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