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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的代位權、撤銷權如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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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同的代位權、撤銷權如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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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代位權,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

一、如何行使合同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二、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可以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可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①放棄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止財產,侵害債權人債權,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例如,張三欠李四5萬元錢,張三有一輛價值10萬元的小車,現張三將該車贈與其好友王五,李四發現張三除了小車以外再無其他值錢的東西,這一贈與會影響張三償還債務,張三贈與汽車即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李四造成損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