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變更權?

債務債權 閱讀(1.42W)

一、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變更權?

如何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變更權?

撤銷權人既可以撤銷合同,也可以變更合同,存在撤銷權與變更權的選擇問題,而這一般由撤銷權人自由選擇,他人不得干涉。《合同法》第5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可見,撤銷權與變更權在順序上,合同法規定以變更權優先。 但在對方沒有過錯即因重大誤解時,就應考慮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即撤銷權人主張撤銷合同而對方要求變更合同,或者撤銷權人主張變更合同而對方要求撤銷合同時,應如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既然對方沒有過錯,那麼聽任撤銷權人自由決定撤銷還是變更合同,顯然對無過錯方完全不公平,因此在不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對方的要求,由法院作出撤銷或者變更合同的裁決。

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於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一方面,《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予以撤銷”並不能等同於“應當或必須請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予以撤銷”,前者是種授權性規範,後者是強制性規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並不排除撤銷權人可以直接向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並能產生撤銷權的效力。

由此可見,當一方發現合同內容存在重大誤解的時候,可以行使合同撤銷權或變更權,按照法律規定,合同變更應該優先考慮,其次才是對合同進行撤銷。並且,在行使撤銷權的方式上,當事人可以提出仲裁請求,也可以通過司法訴訟來完成。所以,雙方發現合同有問題的時候,最好還是能夠協商一致,將不合理條款進行變更,使合同內容完整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