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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需要如何行使?

合同糾紛 閱讀(1.42W)

如果合同確實不公平,可以根據下列情況行使撤銷權。(一)有重大誤解的;(2)簽訂合同時明顯不公平的。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另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在可撤銷合同中,表明不真實意思的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撤銷權人應當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除合同訴訟。在合同的保全中,債務人與第三人因行使撤銷權而發生的法律行為無效對第三人的影響是相當大的。以訴訟的名義和方式進行的。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但行使的具體期限不同。在可撤銷合同中享有撤銷權的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顯失公平合同的撤銷權需要如何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下列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合同簽訂之日顯然是不公平的。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另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