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務債權>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債務債權 閱讀(5.11K)

合同的效力中有一種效力是可撤銷的,關於可撤銷的合同,我們如果想要行使撤銷權時怎麼行使的?可撤銷權的行使有沒有時間限制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於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如何行使的問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如何行使?

(一)撤銷權的行使主體

大陸法認為,合同撤銷權的主體為法律著重保護的一方當事人(如受欺詐人、受脅迫人、發生誤解的當事人等),另一方當事人不享有此項權利。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撤銷權的主體採取了有別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作法,採取區別制。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於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三)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152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四)行使撤銷權後所引起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155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於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後並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後,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後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

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資訊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可撤銷權的行使問題,希望對您的問題有所幫助,更多關於可撤銷權的問題,如可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在行使可撤銷權的時候有哪些注意事項?如果您想了解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絡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