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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後員工沒有立即上班是否可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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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後員工沒有立即上班是否可以辭退?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的勞動關係可以使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法律的規定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恢復勞動關係,但如果恢復勞動關係後員工沒有立即上班可以辭退嗎?本站小編接下來為您詳細說明。

一、恢復勞動關係後員工沒有立即上班可以辭退嗎?

1、企業單位的員工長期不上班,如果要解除勞動關係除非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否則就只能協商解除合同的。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法地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經過單位集體討論決定以後,並徵求單位工會的同意,給該職工發出書面的,通知書送達以後,在將通知書送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管理科備案即可;

二、恢復勞動關係的條件

單位如違法解約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的。員工如果長期不到單位上班,該員工涉及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辭退該員工的,否則要支付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員工在平時的工作過程中也應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遇到不公平的待遇,應及時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