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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恢復勞動關係賠錢給員工麼?

勞動關係 閱讀(1.29W)

企業恢復勞動關係賠錢給員工麼?

企業和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後,就應該各自履行義務,沒有特殊情況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如果員工有理的話,一般有兩種結果,恢復勞動關係和企業支付賠償金。那麼企業恢復勞動關係賠錢給員工麼?針對這個問題,小編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企業恢復勞動關係賠錢給員工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對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仲裁或訴訟中可以在兩項請求中選擇:恢復勞動關係或支付賠償金,而該選擇權在勞動者。

二、恢復勞動關係仲裁時效是多久?

從解除之日起員工就已經知曉其權益受到侵害,自此在一年內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但在員工提出申訴之前,他既沒有向相關部門主張權益也沒有付出勞動,不應當獲得相應的工資,從其提出申訴之日起,開始主張其法定權益,雖然仲裁或法院具有一定的審判期限,但該期限內的損失應當由違法行為作出方承擔,如果最終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從員工提出申訴之日起的工資就應當支付給員工,而不管審判的期限。如果從解除之日起開始計算工資,有可能存在勞動者利用一年的時效,惡意拖延申訴,既不利於爭議的及時解決,對用人單位來說也不公平。因此筆者的觀點是工資支付的起算日應當是申訴之日。

三、企業違規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如何計算?

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得很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另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按照勞動法規定,當勞動仲裁結束後,具備恢復勞動關係條件的,員工可以要求恢復。而員工不想繼續建立勞動關係的話,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因此,恢復勞動關係賠錢這兩者只能任選其一,不能既恢復了勞動關係,企業又要賠償,這樣對於企業的合法利益是一種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