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無罪辯護>

單位職工被無罪釋放後可以恢復勞動關係嗎?

無罪辯護 閱讀(2.77W)

一、單位職工被無罪釋放後可以恢復勞動關係嗎?

單位職工被無罪釋放後可以恢復勞動關係嗎?

1、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後是否應恢復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等有關問題的覆函,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後,企業是否應與其恢復勞動關係,補發工資問題。

2、職工於《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判犯罪,後經司法機關改判無罪的,如企業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關係的,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並按照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給天津市勞動局的覆文的規定,恢復其原工資待遇,並補發在押期間的工資。

3、《國家賠償法》實施後被判犯罪又宣告無罪釋放的職工,則應按照賠償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的規定,予以處理。

4、《國家賠償法》實施前被判犯罪,又改判無罪釋放的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係,則應當與其恢復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同時恢復其原工資,補發其在押期間的工資。如果該勞動者雖可恢復勞動關係,但仍犯有錯誤,則其被羈押期間工資不予補發。若錯誤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則可恢復原工資標準;若情節較重,被給予行政處分,則應降低工資。

5、《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後被判犯罪,又改判無罪釋放的勞動者,若用人單位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則應當在與其恢復勞動關係的同時,恢復其原工資。該勞動者在押期間的工資損失,應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要求賠償,其所在單位不再補發。

6、之前被判刑羈押,之後被改判無罪釋放的勞動者,若用人單位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則應在與其恢復勞動關係的同時,恢復其原工資。該勞動者在羈押期間的工資損失,應分兩個階段處理,以前的工資損失,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發,之後的工資損失,由勞動者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部門追償。

二、企業職工被錯判後,工資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單位對錯判人員工資如何補發的覆函的規定,原勞動人事部工資局《關於受處分人員的工資待遇的覆文中“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一句”係指:恢復當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資級別,並補調被錯判服刑期間按規定應給予調整或晉升的工資。企業自行浮動的工資仍由原企業按其有關規定自行妥處。補發工資應按當事人被錯判服刑期間各階段(調級前後)應得工資分段補發。考慮到有些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較大,特別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經處於停產、半停產的困難時期的企業,各補發階段應與本單位職工同時期所得工資水平一致。補發工資時,應扣除本人服刑期間已發的生活費等費用。

三、企業職工被錯判,補發工資後與申請國家賠償的關係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民因被偵查、檢察、審判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無論其所在單位補發工資與否,該公民有權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獲得國家賠償。因此,不能基於單位已經補發工資就剝奪該公民依法獲得的申請並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被羈押的部分,根據以前的規定已經補發工資,國家不承擔賠償義務;《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後被錯誤羈押的部分雖也已補發了工資,但不影響其申請並依照法律規定獲得國家賠償。

綜上所述,公民因被偵查機關錯拘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權申請並獲得國家賠償,賠償法實施以前,已經補發工資的,國家不承擔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