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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勞動關係後不讓加班是否可以?

勞動關係 閱讀(2.8W)

恢復勞動關係後不讓加班是否可以?

員工在一個單位工作都需要建立一個勞動關係,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建立也可以通過事實建立,同時也有因為勞動合同到期或者是員工的其他行為導致解除勞動關係的,解除的勞動關係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恢復勞動關係,但是很多說用人單位恢復勞動關係後不讓加班,這種恢復勞動關係後不讓加班的行為是可以的嗎?

一、恢復勞動關係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二、恢復勞動關係後不讓加班

1、公司可以不讓員工加班,因為我國的勞動法充分保障員工的休息權,相反對公司安排加班有諸多限制;

2、法律依據:

(1)《勞動法》(2009修正)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2009修正)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為了保障員工的權利,符合我國規定的很多情況的都可以恢復勞動關係,同時如果恢復勞動關係後不讓加班是可以的,因為員工有充分的工作和休息的時間,用人單位對於員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加班時間也是如此,因此不讓加班對於單位和員工來說都可以免除很多的麻煩,同樣的如果單位有需要在時間允許內員工也要配合工作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