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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上海市XX廠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糾紛 閱讀(2.51W)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1954年7月1日生,漢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

王XX、上海市XX廠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XX廠,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XX****號。

委託訴訟代理人:姚慶偉,河南澤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1971年3月9日生,戶籍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宋X,上海XX律師。

上訴人上海市XX廠(以下簡稱中XX廠)、王XX因與被上訴人胡X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華龍區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49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於2018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中XX廠、王XX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姚慶偉,被上訴人胡XX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宋X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和中XX廠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胡XX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錯誤,王XX和中XX廠沒有經創信實驗國小的授權承包該學校的粉刷牆工程,王XX和中XX廠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並不是支付工程款。

2.如果王XX和中XX廠與胡XX之間合同是有效的,一審法院也沒有按照王XX和中XX廠與胡XX之間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方式”來依法進行判決。

3.一審沒有認定胡XX主張的工程款已轉移給第三方創信實驗國小承擔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4.一審法院直接認定胡XX在一審中出具的證據“欠條”是王XX和中XX廠受胡XX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是與庭審事實不符的。

胡XX辯稱,1.關於合同效力問題,一審法院認定正確,對此不再答辯。

創信實驗國小對胡XX在創信實驗國小幹活的事是知情的。

2.關於對中XX廠、王XX付款方式的問題,建築行業付款交易習慣一般是發包人將工程款付給承包人,再由承包人付給次承包人,合同當中付款方式約定是對此付款交易習慣的表述,並不是附條件的付款約定。

3.關於債務轉移的問題。

一審法院判決中已詳細說明,不再陳述。

4.關於對中XX廠、王XX有2萬元付款的問題,中XX廠、王XX這種付款事實是不存在的,胡XX迄今沒有收到學校、中XX廠和王XX的任何款項,如中XX廠、王XX有付款應進行舉證。

5.脅迫是不存在的,認為是王XX編造的謊言。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中XX廠、王XX支付工程款1792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付清為止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7年5月26日,胡XX(乙方)與中XX廠(甲方)簽訂內牆膩子粉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濮陽市創信實驗國小男生宿舍內牆膩子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

一、工程名稱為濮陽市創信實驗學校。

二、工地地點為河南省濮陽縣XX。

三、工程內容為1、不定樓號,不定工程量,2、承包方式清包工、包安全。

四、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工程量按實際面積計算,門窗洞口不計入。

五、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粉刷石膏密實不空鼓,膩子不脫皮。

六、刮膩子粉每平方單價壹拾陸XX。

七、付款方式:校方6月份中途有付款按比較同意分配。

按本年7月中下旬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驗收後支付25%,5%一年後付清。

”王XX在上述合同甲方簽名處簽字捺印,且加蓋有中XX廠的印章。

胡XX在乙方簽名處簽字。

另查明,胡XX當庭提交欠條一張,內容顯示為:“欠條,今欠到胡XX身份證XXX在創信實驗學校批牆膩子粉人工工資款¥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整(179200元),欠款人王XX,身份證,電話182××××4571,2017年8月12日。

以上資料屬實,該專案工人工資款由校方支付,同意從應付我的總工程款扣除,王XX同意。

處理辦法,以上胡XX與王XX之間的欠款由濮陽創信實驗學校在2017年9月15日前陸續支付清。

王XX,2017年8月12日”。

在上述欠條的“處理辦法”內容處,顯示加蓋有“北京XX公司合同專用章”及“王XX印”。

又查明,為證實胡XX的涉案工程價款應由創信實驗國小承擔,中XX廠、王XX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明覆印件及情況說明覆印件各一份。

上述兩份證據內容分別顯示為:“王XX工程結算由創信學校董XX代表全權負責,濮陽創信學校,董XX,2017.7.31”、“經創信董事會決定,自2017年1月30日起,關於裝修事項由董XX全權處理。

1、王XX、王XX簽訂的裝修工程合同一律作廢。

2、王XX欠黃XX工時費,王XX簽字黃XX欠條(¥210000元)貳拾壹萬元同時作廢。

特此證明,2017.7.30.注:王XX裝修所發生的實際工程量(工時費、材料費、利潤)由董XX全權負責處理。

簽字人:董XX、黃XX”。

一審法院組織胡XX對中XX廠、王XX提交的上述證據進行了質證,胡XX稱中XX廠、王XX提交的上述證據均為影印件,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創信實驗國小對中XX廠、王XX將涉案工程分包給胡XX是知情的,該學校與王XX之間的約定,對王XX有約束力,但對胡XX無約束力,合同是否有效應依據法律規定,不是由個人單方意志決定的。

還查明,胡XX提交的欠條中下半部分的落款王XX系濮陽創信實驗學校的校長。

中XX廠繫個體工商戶,王XX系被告中XX廠的經營者。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結合胡XX與中XX廠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及中XX廠經營者王XX向胡XX出具的欠條,可以認定其尚欠胡XX工程款179200元事實,故胡XX主張中XX廠支付其上述工程款,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援。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本案中,王XX作為中XX廠的經營者,應當對胡XX訴請的上述款項承擔支付義務。

關於胡XX主張的利息,因其提交的相關證據並不能證實胡XX與中XX廠、王XX之間就逾期利息進行了約定,故利息應自其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中XX廠、王XX辯稱其不具備發包人資格,沒有資格與胡XX簽訂本案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成立,且胡XX沒有承包資質,即使雙方簽訂的合同成立,該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胡XX不予認可,對此一審法院認為,胡XX與中XX廠簽訂的涉案合同主要約定,由胡XX以清包工的形式為中XX廠粉刷內牆,故涉案合同本質為勞務分包合同,不需要胡XX具備相關資質,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

中XX廠、王XX以胡XX未舉證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成並驗收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胡XX不予認可,且胡XX提交的由王XX出具的欠據明確顯示尚欠款項及欠款數額,故對中XX廠、王XX的上述辯稱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中XX廠、王XX辯稱胡XX提交的欠條可以證實其已將涉案債務轉移給了創信實驗國小,胡XX不予認可,胡XX稱其從未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中XX廠、王XX的債務由創信實驗國小承擔,從而免除中XX廠、王XX的債務。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中XX廠、王XX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就本案而言,創信實驗國小作為涉案工程的發包方,本就有義務對涉案工程款在欠付中XX廠工程價款範圍內向胡XX承擔給付責任,其在義務範圍內向胡XX出具同意支付勞務費的意見並非主動承擔其本不應履行的責任,且涉案欠條中亦未明確顯示胡XX不得再向中XX廠、王XX主張涉案勞務費,故涉案欠條顯示的內容,並不能理解為是中XX廠、王XX辯稱的債務轉移合同,而是創信實驗國小就其本應履行債務對胡XX和中XX廠、王XX的承諾,因此,對中XX廠、王XX辯稱其已將涉案債務轉移給創新實驗國小的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上海市XX廠、王XX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胡XX工程款1792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179200元自2018年5月16日至付清之日期間的利息);二、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42元,由中XX廠、王XX負擔。

本院二審中,中XX廠、王XX提交新證據一份。

一份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目的:創信實驗國小已支付工程款2萬元,胡XX以實際行動接受債務轉移給創信實驗國小承擔。

胡XX質證認為,真實性懷疑,事實上胡XX沒有收到任何款項。

證據顯示收賬是名為文兵尾號是4970的XX銀行賬戶。

學校如果支付給胡XX,為什麼不直接支付給胡XX戶名。

對於中XX廠、王XX提交的新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認為並未改變一審認定的基本事實。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勞務關係應該得到支援。

胡XX和王XX、中XX廠之間存在的勞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胡XX依約提供勞務,王XX、中XX廠應及時支付勞務款。

本案一審法院根據勞務合同、中XX廠經營者王XX向胡XX出具的欠條及庭審訴辯判決王XX、中XX廠向胡XX支付勞務報酬,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關於中XX廠、王XX上訴稱胡XX主張的債務已轉移給創信實驗國小的問題。

中XX廠、王XX提交了一份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胡XX以實際行動接受債務轉移給創信實驗國小承擔。

庭審質證項顯示該收款賬戶未明確顯示收款人系胡XX本人,無法證明中XX廠、王XX證明目的,對該款項缺乏其他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不予採信。

債務轉移是債務人自己負擔的債務經債權人同意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和承擔,這裡所謂的第三人與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本案債務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絡和合同義務,而創信實驗國小是本案的工程建設方,創信實驗國小對中XX廠、王XX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創信實驗國小承諾向胡XX支付工資款,並從工程款中扣除,實際是創新實驗國小對工程款的履行承擔,履行承擔中的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

所以,一審中對中XX廠、王XX辯稱涉案債務轉移給創信實驗國小不予採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王XX和上海市XX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8元,由上訴人王XX和上海市XX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忠生

審判員王利霞

審判員張志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