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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與高XX、劉X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合同效力 閱讀(1.76W)

原告:胡XX。

胡XX與高XX、劉XX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妹芳,天津XX律師。

被告:高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XX律師。

被告:劉XX。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XX,天津XX律師。

原告胡XX與被告高XX、劉XX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胡XX訴稱,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未結清款項合計267802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暫計至2017年2月27日為22047元),合計28984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二被告是夫妻關係,原告於2012年6月1日開始為被告提供勞務,被告至今未給原告結清款項合計267802元,有被告高XX出具的未結清款項明細一張為證。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希望被告支付未結清款項,均遭被告無理拒絕,故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高XX、劉XX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應當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本案二被告經常居住地為天津市紅橋區大豐XXx門x號,且本案與天津市濱海新區XX沒有任何的關聯關係,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塘沽審判區沒有管轄權,因此被告申請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原告住址為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高於鋪鎮北城XX,二被告在天津市××實際居住地址為天津市××樓××號,現原告不能證實本案與天津市濱海新區有關聯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被告高XX、劉XX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旭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