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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與北海市XX公司、北海市XX公司清算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工傷糾紛 閱讀(1.29W)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海市XX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北海大道XX。

XX公司與北海市XX公司、北海市XX公司清算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定代表人:竇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世鋒,廣西唐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衡陽東XX。

法定代表人:蒙XX,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XXX律師。

原審被告:北海市XX公司清算組,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北海大道XX。

負責人:許X,該清算組組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世鋒,廣西唐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海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公司(以下簡稱XXX司)及原審被告北海市XX公司清算組(以下簡稱XXXX清算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世鋒,被上訴人XXX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李XX,原審被告XXXX清算組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陳世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XX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的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XX公司與被上訴人XXX司沒有直接的施工合同關係,XX公司沒有與北海市XX公司(以下簡稱XXXX)合併,XXXX的主體資格沒有被登出,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被上訴人與XXXX補籤的,而不是與上訴人簽訂的,被上訴人只能向XXXX主張債權。(二)上訴人未與XXXX合併,XXXX只是被吊銷執照,正在清算中,但主體資格是獨立存在的,沒有被登出,XXXX應以其財產承擔責任。(三)XXXX的財產未劃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無需為其債務承擔責任,被上訴人主張權利物件錯誤。北海市國資委《關於XXXX劃歸XX公司管理的通知》規定:“自下文之日起,XXXX的人、財、物及其所屬業務整體劃歸XX公司管理;XX公司接管XXXX後,暫時參照子公司的模式進行管理。”現國資委只把XXXX的管理權劃歸XX公司行使,子公司為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同樣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其債務按法律規定也是以其所有的財產來進行承擔。二、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不能作為本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應按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來確定本案工程款數額。1.採納鑑定結論作為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違反證據規則的規定。本案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是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鑑定結論是其他書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的規定,公文書證的證明力大於其他書證,也就是審計報告的證明力大於鑑定結論,法院應採納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為依據,現本案採納鑑定報告作為確定工程款的依據是違法的。2.接受強制審計是財政性投資建設專案確定工程款數額的前提。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財政性資金投資要接受審計,此審計為強制審計,且不能由其他機構代行。被上訴人在施工完成後,應按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竣工結算資料,由XXXX報送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確定工程款數額。3.鑑定報告存在不實、不全、不符的問題,且鑑定結論與審計結論數額差額巨大,審計部門不能採納的結算材料,意味著這些材料是不合法的,鑑定機構採用這些不合法的結算材料進行鑑定,鑑定結論也不合法。4.被上訴人未按要求補充審計資料,應承擔不利的後果。被上訴人提供的結算資料報送審計時,因缺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驗收報告》和《竣工圖》,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通知被上訴人補齊所需材料,但被上訴人沒有按要求提供完整的審計材料,只能以現有資料為準,接受目前的審計結果。三、認定合同無效錯誤,一審判決結果不合法。本案雙方補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沒有進行招投標,但其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四、判決上訴人支付利息沒有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1.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提供的結算資料不完整,是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XXXX有權拒絕其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直到被上訴人按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為止。因被上訴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其不享有XX條款第33.3條規定的權利,不能請求支付利息,況且被上訴人在起訴時請求支付的是違約金不是利息,一審判決上支付利息超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結算資料應經審計才能確定工程款數額。按雙方約定,應由被上訴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再由XXXX提交給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進行審計,以審計結論作為確定工程款數額的依據,不是隻提交結算資料就應支付工程款。3.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引用相關合同條款來判決支付利息自相矛盾。綜上所述,上訴人沒有與XXXX合併,XXXX的主體資格沒有被登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直接的施工合同關係,XXXX的債務不應由上訴人承擔,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不能作為本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應按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來確定本案工程款數額。一審判決錯誤,請求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XXX司二審辯稱,一、北海冠XX系北海市XX出資採取非常措施特事特辦的專案,XXXX將涉案工程前期XX一平發包給被上訴人施工,在被上訴人一直要求完善手續的情況下,上訴人出具承諾書,要求被上訴人先行開工,有關手續後補。被上訴人組織人工裝置加班施工,勉強按政府要求完成了任務。由於XXXX及XX公司均為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XXXX營業期限屆滿後,政府將XXXX人、財、物劃歸XX公司,XX公司接收後分批支付部分工程款,本案審理過程中即2016年2月份,XX公司仍支付28萬元的涉案工程款。一審法院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兩個公司屬於事實上的合併,XXXX的債務應由XX公司來承擔是正確的。二、工程款需經財政評審的條款僅僅是XXXX出具的承諾書第6條顯示,如被上訴人沒有中標,開標前的工程進度借款和餘額經財政評審中心審定後造價為準結清;而後XXXX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條約定,由發包人委託具有相應造價諮詢資質機構稽核,沒有約定涉案工程必須經過財政評審中心進行審計才能確認工程款。本案合同雙方均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不能因為一方是國有公司就強壓給另一方接受財政審計,財政評審不是雙方約定的必經程式。正是由於涉案工程經過財政評審得出初步評審結論後,雙方對初步審計結果均提出了大量異議,沒有答覆後被上訴人才提起訴訟。鑑定機構是依據雙方提交的經過當庭質證的證據進行的鑑定,鑑定報告程式合法。審計機關認為沒有提交其所要求的資料,過錯不在被上訴人,而在於上訴人。三、由於涉案工程屬於財政性投資,根據《招投標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市政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投標程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有關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等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並根據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工程實際使用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過錯一方賠償另一方利息損失。如果認定合同有效,上訴人則應依據合同約定按日萬分之四支付被上訴人違約金,而不是計算利息損失賠償了。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XXXX清算組二審述稱,同意上訴人XX公司的意見,駁回被上訴人在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原告XXX司在一審的訴訟請求為:判令XX公司支付工程款l420765.1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779707.60元(違約金計算,按XXX.15元為計算基數,從2010年5月27日起計算至2014年3月17日,以後另計)。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為建設北海冠XX專案,北海市XX形成了北政閱(2009)196號專項工作會議紀要,紀要載明北海冠XX專案一期工程將於2009年l2月28日開工,“XX一平”工程由北海市負責完成,各職能部門和任務單位要加強配合,採取非常措施,特事特辦,確保專案按期開工。道路施工由XXXX作為業主,工程的招投標由市發展改革委員會牽頭,組織監察、法制辦依法依規提出審議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三天內施工道路清表工程要動工,日夜施工,工程概算要立即報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稽核等內容。2009年12月10日,XXXX向XXX司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無論北海冠XX專案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還是直接發包,XXX司如是前三家中標單位,XXXX同意優先考慮為中標施工單位,為了不拖欠農民工工資,同意開標前施工的工程量按進度以借款方式支付農民工工資。每月25日由雙方相關人員對已完工程量簽字認可,由XXX司報審XXXX稽核確定進度造價。XXXX根據審定造價50%以借款方式撥付到XXX司賬戶,餘額待財政評審中心最後審定後(借款和餘額作為進度款)結清。如XXX司沒有中標,開標前的工程進度借款和餘額經財政評審中心審定造價後為準結清,XXX司無條件退場,工程開標後,承諾書約定條款終止。北海冠XX專案工程沒有公開招標。XXX司與XXXX於2010年12月14日補簽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載明:XXX司承包的工程內容為後勤管理中心、網球場等大型土石方回填工程。承包範圍:按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中並由雙方確認的本工程施工圖紙範圍內的後勤管理中心、網球場等大型土石方回填。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暫定180萬元。資金來源:財政撥款。開工日期:2009年12月15日,具體以本工程具備開工條件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正式開工報告為準。竣工日期:2010年1月10日,具體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正式竣工報告時間為準。合同工期總天數25天。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每月25日,按進度向工程師提交當月已完成工程量報告一式二份。工程師應於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報告之日起7日內進行計量和確認,逾期不予確認又不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該工程量報告。工程款原則上完工後支付,工程完工之日起7天內合同內進度款支付限額為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變更部分進度款支付限額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驗收達到質量要求,結算經審定雙方確認之日起7天內工程款支付至結算總價的100%。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提交相關結算資料(主要包括合同、投標檔案、工程量計算書、結算書、簽證單、竣工圖)齊全後,由發包人委託具有相應造價諮詢資質機構稽核。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天內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給發包人,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8天內結束稽核確認,在該28天內稽核確認沒有結果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如發生XX條款第26.4條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從違約之日起,發包人每天按延付金額的日萬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的損失按實際發生計,所耽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如發生XX條款第33.3條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從違約之日起,發包人每天按欠款部分的萬分之四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工程已完工並交付使用,XXX司於2010年1月l2日形成並向XXXX提交了冠嶺專案後勤管理中心及網球場大型土方回填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結算總價為XXX.15元,XXXX及XXX司分別蓋章作了確認。XXXX將雙方蓋章確認的冠嶺專案後勤管理中心及網球場大型土方回填工程竣工結算總價提交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審計。2013年3月5日,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向XXXX出具了一份“關於北海冠XX專案一期工程審計初步結果的說明”,該說明載明: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北政辦函(2012)2號通知要求,對XXXX負責的北海冠XX專案一期工程專案工程進行審計,其中冠嶺專案後勤管理中心及網球場大型土方回填工程送審金額192.08萬元,審定造價61.77萬元,核減130.31萬元,如有異議,書面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2013年4月1日,XXXX根據XXX司反饋意見對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作出的“關於對北海冠XX專案一期工程審計初步結果的說明的意見”進行了回覆,XXXX認為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以監理日記作為審計確定回填土方和砍樹、大樹移植工程等完成的工程量的唯一依據難以全面、真實反映客觀實際情況。2013年4月8日,北海市審計局就北海冠XX專案一期配套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結算審計向北海市XX形成了書面報告。該報告載明:XXXX發包給XXX司承建的冠嶺專案一期工程倉促組織施工,前期手續不完備,沒有進行勘察測量、設計,沒有按規定編制和報批工程預算,沒有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沒有辦理報建手續,沒有開工令及停工通知,後補的工程結算資料與實際施工不符,部分手續不完備。XXXX及施工單位對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作出的審計結果不認可,但XX公司、XXXX及施工單位未能提供任何資料。即使XXXX提出要求土方工程按完成工程量定額計價,也沒有提供任何計量的相關資料,土方工程量也無法確定。工程已全部完工交付使用,道路已完工成型,原來XX一平的施工情況已無法實測。XXXX支付了工程進度款50萬元。XX公司接管XXXX後於2013年3月27日支付了後勤管理中心、網球場等大型土石方回填工程和XX一平清表、移樹等工程(另案處理)及XX一平施工便道(另案處理)三項工程款合計752000元。XXX司認為XX公司應當按2010年1月12日雙方確認形成的冠嶺專案後勤管理中心及網球場大型土方回填工程竣工結算總價XXX.15元來支付工程款,扣減已付的工程進度款50萬元後,仍應支付工程款XXX.15元,為此XXX司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以上訴訟請求。一審另查明:2010年12月8日,北海市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文,從下文之日起將XXXX人財物及其所屬業務整體劃歸XX公司管理。2012年4月19日,XX公司下文成立XXXX清算組並報北海市工商局備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一審法院通過公開搖球的方式選定並委託廣西XXXX公司作為鑑定評估機構,對北海冠XX專案一期XX一平土方平臺回填工程和北海冠XX專案一期XX一平清表、移樹等工程(另案處理)及北海冠XX專案一期XX一平施工便道工程(另案處理)的工程量和造價進行鑑定評估,同時向鑑定機構提供了經雙方質證的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蓋章的《工程簽證單》《工程計量申報表》《收方記錄》等相關證據。鑑定機構於2015年11月20日作出“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載明:1.從提交鑑定的結算材料中,以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蓋章《工程簽證單》《工程計量申報表》《收方記錄》為依據計算工程量;2.根據合同約定,按定額為計價;3.施工程式、施工合同及結算資料有瑕疵,不影響本鑑定的計價。工程量資料的確定來自經三方簽字確認的《完成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申報表》《工程量申報記錄》《現場收方記錄》《工程簽證單》。經過鑑定,其中北海冠XX專案一期XX一平土方平臺回填工程鑑定值為l710865.46元。XXX司對廣西XXXX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無異議,認為應當以此作為定案依據;而XX公司、XXXX清算組則認為“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以原有資料作出鑑定與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作出的審計結果相沖突,與實際施工資料不吻合,“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作出的審計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司與XXXX2010年12月14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廣西XXXX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是否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司主張的工程款尚有多少,由誰支付,違約金是否有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一、XXX司與XXXX2010年12月14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是雙方自願簽訂的,但該工程沒有進行招投標,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廣西XXXX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是通過公開搖球方式選定並委託廣西XXXX公司作為鑑定評估機構,程式合法,且鑑定機構對工程量資料的確定均來自三方簽字確認的《完成工程量清單》《工程量申報表》《工程量申報記錄》《現場收方記錄》《工程簽證單》,形式上亦合法。XX公司認為“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以原有資料作出的鑑定與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作出的審計結果相沖突,與實際施工資料不吻合否定“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的結論,不予採納。廣西XXXX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應當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三、廣西XXXX公司作出的北海冠XX專案一期XX一平土方平臺回填工程鑑定值為XXX.46元,減除已收取的50萬元工程款後,XXX司應當尚有工程款XXX.46元沒有領取。冠嶺專案後勤管理中心及網球場大型土方回填工程發包方雖然是XXXX,但從2010年12月8日起XXXX的人財物及其所屬業務整體劃歸XX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XX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的規定,XX公司承繼了XXXX的權利義務,應當對XXXX的債務承擔責任。XXX司請求XX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依法有據,應予支援。駁回XXX司對XXXX清算組的訴訟請求。XXX司與XXXX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XXX司主張違約金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援,但XX公司沒有及時清償工程款,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以應支付工程欠款金額l210865.46元為計算基數,從2010年1月12日XXX司與XXXX形成北海冠XX專案一期XX一平土方平臺回填工程竣工結算的次日即2010年1月13日起算支付資金佔用利息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給XXX司。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XX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XX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經一審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一審法院判決:一、XX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l210865.4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l210865.46元為計算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0年1月13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給XXX司;二、駁回XXX司對XXXX清算組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4404元,鑑定費33333.33元,合計57736.33元,由XX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XX公司、原審被告XXXX清算組對一審法院確認的以下法律事實有異議:1.對“2010年12月8日,北海市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文,從下文之日起將XXXX人財物及其所屬業務整體劃歸XX公司管理”有異議,認為遺漏了參照子公司進行管理的內容;2.對“同時向鑑定機構提供了經雙方質證的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蓋章的《工程簽證單》《工程計量申報表》《收方記錄》等相關證據”有異議,認為有些材料沒有經過建設方、業主、監理方三方簽字蓋章。

被上訴人XXX司對一審法院確認的法律事實沒有異議。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XXX司提交兩份證據:XXX興業銀行匯款憑證和發票各一份,證明上訴人在訴訟後還繼續支付工程款的事實。

上訴人XX公司與原審被告XXXX清算組質證認為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沒有異議,XXXX現在處於清算階段,賬目凍結無法使用,為解決農民工工資,上訴人代XXXX支付工程款給被上訴人。

上訴人XX公司與原審被告XXXX清算組沒有證據提交。

關於上訴人提出對一審法院判決中有異議的事實,本院認為,1.2010年12月8日,北海市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北國貿發(2010)71號文,內容為:“XXXX人財物及其所屬業務整體劃歸XX公司管理,XX公司接管XXXX後,由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XXXX法定代表人,暫時參照子公司模式進行管理。”據此,上訴人異議成立,本院對此部分事實予以確認。2.上訴人認為雙方當事人向鑑定機構提供的《工程簽證單》《工程計量申報表》《收方記錄》等相關證據中有些材料沒有經過建設方、業主、監理方三方簽字蓋章,但上訴人在二審庭審中並未說明是哪些材料,亦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因此,上訴人的此項異議不成立。

二審除查明XX公司接管XXXX後,XX公司對XXXX暫時參照子公司模式進行管理的事實外,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司與XXXX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公司與XXXX清算組是何種關係,XXX司主張的工程款及利息應由XXXX清算組支付還是有XX公司支付;3.案涉工程總價款如何確定,數額是多少;4.本案應否支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時間、標準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

1.關於XXX司與XXXX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XX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XX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本案中,XXXX作為業主發包給XXX司施工的北海冠XX專案一期後勤管理中心、網球場等大型土石方回填工程,系北海市XX財政撥款投資專案,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應該公開進行招投標。但為趕工期特事特辦,涉案工程並未經過招投標程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規定,XXXX與XXX司於2010年12月14日補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的規定,被上訴人起訴主張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援。

2.關於XX公司與XXXX清算組是何種關係,XXX司主張的工程款及利息應由XXXX清算組支付還是由XX公司支付的問題。北海市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北國貿發(2010)71號檔案載明:“自下文之日起,XXXX的人、財、物及其所屬業務整體劃歸XX公司管理,XX公司接管XXXX後,由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XXXX法定代表人,暫時參照子公司模式進行管理。”根據上述檔案精神,目前XXXX正在清算,公司財產劃歸XX公司,XX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XX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對XXXX有財產管理權和支配權。由於XX公司與XXXX人員、財產混同,因此,XXXX的對外債務即XXX司主張拖欠的工程款應由XXXX清算組和XX公司共同支付。

3.關於案涉工程總價款如何確定,數額是多少的問題。案涉工程完工並交付使用,被上訴人向XXXX提交了工程竣工結算報告,XXXX蓋章確認後,提交給北海市政府投資審計中心審計。因被上訴人對審計結果有異議,故訴至法院,並申請一審法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通過搖球方式選定廣西XXXX公司並作出工程造價鑑定結論。上訴人認為應以審計報告而不應以司法鑑定報告確定工程款數額,本院認為,目前並未有法律規定財政性投資建設專案必須強制審計,且《廣西壯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第五條關於“財政性資金投資要接受審計”的規定,目的是監管國有資產的預算執行情況,並不能約束與之發生民事關係的相對方。而審計機構作出審計結論的數額遠低於司法鑑定的數額,是因為缺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驗收報告》和《竣工圖》等相關材料,但上述材料、手續不完備的原因是XXXX倉促催趕工所造成,不能將其後果轉嫁給被上訴人承擔。廣西XXXX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是以XXXX與被上訴人共同蓋章確認的竣工結算材料為基礎,以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蓋章《工程簽證單》《工程計量申報表》《收方記錄》等為依據計算工程量,按定額計算工程造價,並註明施工程式、施工合同及結算資料有瑕疵不影響本鑑定的計價,因此,該鑑定結論程式合法,鑑定方法客觀合理。上訴人對該鑑定報告並未提出實質性反駁意見,亦未申請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又未書面提出申請重新鑑定,故上訴人主張以審計被告計算工程款不能成立,本案應以《工程造價鑑定報告書》的結論作為雙方當事人確定結算工程款的依據。根據鑑定報告顯示,北海冠XX工程專案一期XX一平土方平臺回填工程鑑定值為XXX.46元,扣除支付的50萬元工程款後,XX公司及XXXX清算組應繼續向被上訴人XXX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XXX.46元。

4.關於本案應否支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時間、標準如何確定的問題。XXXX與被上訴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即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利息兩種方式,因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無效,故該約定亦屬無效條款。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定,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是貨幣因法律關係或者交易關係應得的收益,屬於工程價值的組成部分,不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而喪失。因此,XX公司及XXXX清算組應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欠款的利息。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的規定,以及參照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結算經審定雙方確認之日起7天內工程款支付至結算總價的10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天內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給發包人,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8天內結束稽核確認,在該28天內稽核確認沒有結果的,視為同意承包人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的約定,案涉工程被上訴人於2010年1月12日向XXXX提交竣工結算資料並交付工程,XXXX在28天后並未給出結果,應視為同意被上訴人的結算,故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確定為2010年2月17日,利息也應從該日起算,但被上訴人一審起訴主張從2010年5月27日起支付利息,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因此,XX公司及XXXX清算組應向被上訴人XXX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的利息,以本金XXX.4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0年5月27日起計至欠款清償之日止。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XX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XX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北海市XX公司與原審被告北海市XX公司清算組共同支付給被上訴人XX公司工程款l210865.46元及利息(利息以l210865.46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從2010年5月27日起計付至全部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4404元,鑑定費33333.3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404元,合計82141.33元,由上訴人北海市XX公司與原審被告北海市XX公司清算組共同負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不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XX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一日起二年內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雅新

審判員陳邕凌

審判員邱愉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龐樺

附:本判決書引用的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XX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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