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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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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來我國鮮有發生因為工程質量而導致的重大事故的這種新聞,這要歸功於國家對於各種工程在修建時候的質量的要求已經越來越嚴厲,在高壓的政策之下,施工單位包括各種對建築工程質量需要負責任的監理單位,對於工程質量的要求是不敢馬虎的。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當中還是明確的規定了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依據。

2021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將工程質量問題分為四個等級: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具體如下: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遇到工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

1、修補處理:當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範、標準或設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後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可採取修補處理的方法。

2、 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修補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採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後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工程或結構的使用及安全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後可不專門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的;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採取上述處理方法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可見,工程質量事故劃分的依據和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有關,我國將工程質量事故按照不同的損失情況劃分為了四個級別,如果工程質量釀成了特別重大的事故的話,已經直接導致死亡人數達到了30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了一億元,根據具體的原因,負責工程質量的相關人員是要被重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