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工傷>勞動合同>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 閱讀(7.98K)

眾所周知,當公司的一些高管或者掌握其祕密的人員離職時,公司往往會與其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防止其洩露公司的祕密,但是競業禁止協議並不是所有的時候都是有效的,在有些情況下它是無效的。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講解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供大家閱讀。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協議主體錯誤;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祕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並且協議的另一方必須是符合競業禁止適用條件的人員,如果不滿足協議簽訂的主體條件很可能導致協議無效。

2、超過競業禁止的期限;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如果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超過兩年,則超出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

3、不給勞動者補償;

用人單位讓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就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如果該競業禁止協議未約定補償數額或者給付標準,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此事項協商,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給付補償金,則該協議不對勞動者產生效力。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什麼

1、明確競業限制約定的範圍;

競業禁止的範圍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範圍,那對員工來講,失去約束力;還有就是同類產品、同類業務要進行儘量詳細的約定,有的企業約定很籠統,比如約定同行業等等。那麼我們一定要正確理解國家制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的是與本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員工,你針對的是自己培訓的員工跑到與自己業務競爭的其它房地產代理公司去,不能籠統的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是房地產行業,那麼地產開發公司、建築公司、設計公司等難道員工就不能去了嗎?

2、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約定低於2年。限制的起始時間一般推定為從離職之日起計算。

3、生效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競業限制生效必須支付競業限制金,不支付的話,根據司法實踐,基本認定為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競業禁止協議的相關內容,供大家瞭解,要是公司和高管等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後卻拒絕給其經濟補償的,該競業禁止協議對高管等人員則不會發生效力。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