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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7.47K)

一、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疫情期間減免租金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疫情期間承租人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裡的“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係的人。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該法律規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係而在其死後驟然無所依靠。這既然是一種授權,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係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

如果租用的這套房子還存在著其他的共有產權人,那麼就算是決定免除部分租金的,也應該跟共有產權人進行協商,共有產權人都同意的情況下免租協議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也提醒租客和房東。對租金問題要冷靜理智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