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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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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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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還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為:

1) 全部無效合同

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內容自始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2) 部分無效合同

部分無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其餘部分內容仍然

按照無效的原因,分為: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