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個人債務>

哪些情形下婚內債務協議無效

個人債務 閱讀(4.63K)

一、哪些情形下婚內債務協議無效

哪些情形下婚內債務協議無效

婚內債務協議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訂立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5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有效,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債務承擔約定只對夫妻內部有效,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

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據此可知,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哪些婚內債務協議無效

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妻簽訂債務協議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重要體現。但是,由於夫妻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法律不得不做出一些限制。若是您需要一份有效的婚內債務協議,那麼建議您聘請專業的律師參與制定,以免協議無效,招致煩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