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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司法裁判的特點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1.34W)

一、物業糾紛司法裁判的特點有哪些

物業糾紛司法裁判的特點有哪些?

物業糾紛司法裁判主要有5個特點:

(一)、物業費訴訟時效獨立計算。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週期交付物業費的,則每個週期的物業費系獨立之債,其訴訟時效應獨立計算。

(二)、公共設施損害,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非業主專有、市政公用部分、其他權利人所有的設施造成業主損害的,因其屬於業主公用裝置設施,物業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公共樓道照明燈未正常照明,業主被其他人員放置的物品絆倒發生損害,屬於物業公司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不予續聘,人民法院不受理。物業公司拒絕移交物業管理權而要求業主支付自物業服務到期日至人民法院判決其移交物業管理權期間物業服務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四)、合同需要備案。物業管理合同的備案制度、物業管理活動的規範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否備案、是否符合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流程不影響《物業服務合同》效力。

(五)、物業公司未按約定採取防範措施,有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由於物業公司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或未及時採取查控措施,導致業主財產被盜的,物業公司應對業主財產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物業糾紛哪個部門解決

1、向物價局投訴,前期物業收費要經過物價局批准,物價局對物業公司執行收費規定,有權有義務監管;

2、向房管局投訴,房管局是物業公司的行業管理部門,有義務對物業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3、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4、向法院起訴;

5、成立了業主大會的,可以向業主大會反映。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41條的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進一步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若物業管理公司違規收費,業主可提出抗辯,拒絕交納。

物業管理糾紛案的訴訟主體、法律關係複雜,很多物業公司在管理的時會與業主產生糾紛,物業糾紛司法裁判的特點主要圍繞5個方面進行,其中比較重要的特點有如果發生公共設施損害由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未按約定採取防範措施,有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