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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與業主知情權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1.37W)

一、物業公司與業主知情權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物業公司與業主知情權糾紛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

(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2.《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物業合同糾紛的預防措施有哪些?

1、違反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的行為引發的糾紛

糾紛形式:

A、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及其他違法、違約的行為進行制止引發的糾紛;

B、業主在進行裝修時破壞建築物承重結構及改變建築物外觀引發的糾紛。

防範措施:

A、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根據《臨時管理規約》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職權進行制止;

B、對可能會引起較大糾紛的,及時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全力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解決;

C、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全力協助業主委員會進行處理。

2、處理突發事件的過程中可能引發的糾紛

糾紛形式:

A、對盜搶等犯罪行為進行防範制止中可能引發的人身侵權糾紛;

B、在火災、爆炸等緊急情況下,為進行人員緊急救援或維護公共財產、公共安全的目的,需要進入業主住宅引發的糾紛。

防範措施:

A、對於正在發生的盜搶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採取相應措施,在控制犯罪嫌疑人後立即通知公安人員進行處理,不得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侮辱。在公安人員到來之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保護;

B、緊急情況必須進入業主住宅時,必須由公安人員或其他業主在場,且必須做好記錄並由在場人員簽字。

物業合同糾紛的預防措施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進行制定。違法了相應的法律或者業主公約時所產生的糾紛可以通過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進行預防,或者通過設立業主委員會來進行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