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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除租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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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解除租賃的條件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資訊,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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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


我們先來看看《合同法》是怎麼規定合同解除問題的:

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又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

所謂約定條件,就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解除情形,只要發生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解除情形,那麼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所謂法定條件,就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房屋租賃合同才能解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比如房屋因地震倒塌的、租房者在合同到期前拒絕支付房租的等,在這些情況下,無過錯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