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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業糾紛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2.27W)

一、涉及物業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物業糾紛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涉及物業糾紛的法律法規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說明了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物業糾紛的處理規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併委託他人而簽訂的委託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按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本解釋第六條規定處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一條 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的規定,適用於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所稱其他管理人。

涉及到物業糾紛的相關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糾紛事項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侵權行為的,是需要追究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