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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借用合同糾紛的裁判原則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2.9W)

1.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共用部分安全隱患未及時消除致業主財產損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物業借用合同糾紛的裁判原則有哪些?

2.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共有部分在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期間所產生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3.業主雖因不可抗力遭受財產損害,但物業公司未盡防範及提醒義務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形成事實物業服務關係的,物業管理企業可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費

5.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6.在業主委員會具備合法手續和授權的前提下,對於特定事項具有原告的資格和訴訟地位

7.產業園區內享有建築物獨立產權的企業仍受產業園區物業管理條例的約束

8.業委會有權通過司法途徑與物業管理公司解除合同,業委會執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事宜需以業主的表決結果為據

9.前期物業管理費的調整須經“雙過半業主”同意

10.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應基於正當理由,限於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11.業主以未損害其他業主公共利益為前提利用建築物專有部分的,物業管理企業無權干涉

12.業委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得票最多但未達到“雙過半”的物業管理人簽訂的臨時物業管理協議有效

13.物業交接是物業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

14.業主委員會對外具有代表權,其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是否正確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並不影響其對外代表權

15.物業服務企業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業主共有停車位進行管理的,不因管理行為當然獲得收取停車費的權利

16.未實際佔有物業業主無拒付物業費但享有收益的抗辯權

17.補充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變更後特殊條款與主合同其他一般條款發生衝突時,特殊條款效力強於一般條款

18.物管相對獨立小區業主訴請變更物業費標準應獲支援

19.無特別約定情況下,物業管理人對業主室內財產丟失不擔責

物業借用合同糾紛發生之後,首先應該考慮進行雙方的協調,協調之後能夠和解可以協調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不能和解,可以向有關的機關申請仲裁,請求第三方介入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