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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物業糾紛 閱讀(9.39K)

法院判定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法院判定業主與物業的糾紛的規定有哪些?

(一)對於業主無理拒絕交費情形的,應判令業主按照合同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並承擔延期交費的違約責任;

(二)對於業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並以此為由要求減免物業管理費用的,一般不予支援;

(三)對於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致使業主拒絕交費的,則屬於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在先,業主拒絕交物業管理費屬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行為,是依法採取的自我救濟手段,這種情況下,可根據物業管理公司提供服務的質量狀況,判決駁回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訴訟請求,或者判決減少業主的物業管理費,但應交的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四)對於確因公共費用的分攤不合理導致業主拒絕交費引起的糾紛,應當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合理確定各個業主應分攤費用的基礎上,判令相關業主支付其應分攤的物業管理費用和維修費用;

(五)對於物業管理公司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情形,業主因而拒交的,應判決業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服務專案收費及收費不合理的部分,應予以駁回,同時建議政府價格監督管理機關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規收費予以處罰;

(六)對於雙方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引發的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由於未訂立物業合同,在雙方當事人間缺少書面協議來確定權利與義務,訴訟中,業主們會以此作為抗辯理由而拒不同意補交物業管理費用。對於雙方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享受了物業管理服務並因此受惠的,這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間已構成事實上物業管理關係。法院根據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原則,可參照政府規定收費標準或同類物業服務專案收費標準判決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

(七)對於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約定請求一併支付滯納金的,應予支援。滯納金數額過高的,可以依據欠費方的請求予以適當調整,調整後的滯納金一般不應超過欠費金額。此外,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還應注意審查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標準是否經過物價部門稽核,是否明碼標價;對特殊服務收費,業主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否在合同中有約定;對合同約定物業收費可以預收的,其預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等。

法院判定業主與物業糾紛的依據主要有七種,比如,業主以沒有入住而拒交物業費和其他費用的,法院應當駁回;還比如,業主沒有簽訂物業合同,但是享受了物業服務的,法院判處應當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