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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出現糾紛物業不管合理嗎?

物業糾紛 閱讀(1.72W)

一、鄰里出現糾紛物業不管合理嗎?

鄰里出現糾紛物業不管合理嗎?

物業公司有責任協助業主調節鄰里之間的糾紛。雖然物業公司沒有處分權理,但是協商的事情必須要做到。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1、您在投訴前應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比如證據的收集、整理;重點蒐集物業公司未按協議履行的相關證據,證據要充分完整;

2、針對物業公司的行為,您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該部門系物業行業主管部門;

3、投訴應當注意儘量不要採用口頭投訴的方式,建議以書面方式提交;

4、如投訴無法解決爭議的,建議您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二、《物業管理條例》法律條例

第25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換言之,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經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了買賣合同的構成部分,業主認可由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依據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業主應當履行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

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小區鄰里出現糾紛,物業應該先作為中間人就雙方的矛盾協商解決,以不傷大和氣為原則。如確實解決不了,可以請小區居委會調解。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上訴調解。瞭解《物業管理條例》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