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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糾紛物業是否調解?

物業糾紛 閱讀(3.28W)

一、鄰里糾紛物業是否調解?

鄰里糾紛物業是否調解?

鄰里糾紛物業可以調解處理,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另外,還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雙方發生糾紛後,還可以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式。最後,還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

第四條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七條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業主大會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提出物業費主張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拖欠物業費的業主另行主張權利。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已經預收,但尚未提供物業服務期間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拖欠的物業費的,按照規定處理。

第十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並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鄰里之間因物業造成了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來進行處理的,法律上對於鄰里糾紛是認定為民事糾紛行為的,可以以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如果可以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所簽訂的協議是具備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