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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的條件有哪些 | 出租房屋要符合什麼條件

房屋租賃 閱讀(3.23W)

出租房屋的條件有哪些 出租房屋要符合什麼條件

在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很少有人深入瞭解過相關的法律規定,這就導致建立了租賃關係之後糾紛的發生。其實我國法律中對出租房屋的條件是做出了規定的,那到底滿足怎樣的條件才允許進行房屋出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出租房屋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出租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佔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出租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二、哪些租賃行為無效

由上面出租房屋的條件可以瞭解到:出租房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那麼什麼情況下租賃行為無效呢?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進行出租、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末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均屬無效行為。

不得出租的房屋是指: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入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我們尤其要注意,並不是所有的房屋都是允許進行出租的,要是承租人不小心租到了不滿足條件的房屋,那麼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當然在租房之前還是應該先搞清楚出租房屋的條件有哪些,這樣對自身利益而言也是一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