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5.14K)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因地方房源不穩定、不固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屢見不鮮。為維護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各自的權益,我們有必要要了解一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這個事兒。那麼,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哪些情況能單方解除?下文是關於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閱讀了解。

一、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

1、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二、單方解除租房合同的五種情況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無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並非所有權人且未獲授權出租的,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上文闡述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可以看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並不是什麼大事,關鍵是要抱著客觀積極的態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雙方簽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書,並處理好交房手續就可以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