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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變更的條件是

房屋租賃合同 閱讀(3.15W)
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變更的條件是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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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需要變更的條件是

一是房屋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二是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