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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抵押權設立時,該抵押房屋已經簽訂了租賃合同,並且租戶已經實際佔用的抵押房產的,無論設立多少抵押權,都不可以對抗租戶的租賃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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