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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出租人單方解除權有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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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出租人單方解除權有哪些條件?

一、房屋租賃出租人單方解除權有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況。

二、哪些情況能單方解除租房合同?

法律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無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並非所有權人且未獲授權出租的,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單方解除權不僅出租方享有,承租方也享有,如果承租方違反約定提前收回房屋、承租方收到的租賃物不合符合同約定的等情形下,承租方就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且還可以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金按照三個月的租金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