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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1.28W)

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

在現在,租房是很多人目前的一種住房的解決辦法,當租房時,房屋租憑合同是必須要簽署的,簽署以後雙方是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房屋的租憑,履行相關條約,但是也會有些租方想單方解除房屋租憑合同,那麼對於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解答。

一、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所謂協議解除,即是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對於房屋、租金以及其他內容已經沒有了爭議,選擇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不過這是雙方協議解除,而非單方解除。所謂法定解除,即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所以說,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租房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符合了法定情況,就能單方解除租房合同。法律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租房的合同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如房屋無法供人正常居住,或者出租人並非所有權人且未獲授權出租的,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二、籤租房合同要注意什麼

合同是租房的唯一憑證,專家提醒租客們,租房合同簽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跟房產證上一致),室內包含設施(因為如果是有裝修而且有傢俱的,要寫清楚,以免以後退租時引來糾紛),水電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誰付,房屋租金並備註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二)要檢視房東的房產證,並索要一份影印件。還需注意,就是有的是房東委託其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裡面具體寫一些“委託人或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要寫上本人特委託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房屋出租各項事宜,簽署有關檔案,本人均予以承認!”

(三)籤合同時要出具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是用來看的),影印件、房產證原件和影印一份,委託書(如果不是房東本人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兩份“合同”,這樣差不多就可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關於單方解除房屋租憑合同條件的相關知識,簽署了合同,也就意味著雙方都必須要遵守相關的規定以及條約,如果有一方沒有遵守相關的合同條約,並且拒絕履行,另一方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新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