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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1.71W)

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很多,具體而言有幾個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一)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二)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等。

(三)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四)租賃期限。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六)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七)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八)雙方在合同中對轉租問題所做規定。

(九)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十)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

事實上,法律上所規定的這些不允許承租人做的事情,相信在租賃合同中也會有明確的約定,因此,說白了就是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出租人就能提前解除合同,而以上所介紹的這一些條件都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意思就是沒有約定,出租人也能依法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