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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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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

出租人在與承租人就房屋租賃達成一致之後,還需要簽訂相應的租賃合同,這樣對自身利益才能更好的提供保護。當然,在約定租房期限的時候也不能超過規定的20年。而對於租房合同可能出現解除的情況,此時就包括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那其中房屋租賃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呢?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房屋租賃法定解除條件有哪些

我們先來看看《合同法》是怎麼規定合同解除問題的:

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又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

所謂約定條件,就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解除情形,只要發生了租賃合同所約定的解除情形,那麼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所謂法定條件,就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房屋租賃合同才能解除。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比如房屋因地震倒塌的、租房者在合同到期前拒絕支付房租的等,在這些情況下,無過錯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符合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以後,並不代表房屋租賃合同自己就解除了,必須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式。讓我們再看看《合同法》是怎麼規定的:

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說簡單點,就是發生合同解除情形後,當事人只要向對方發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通知就可以了。但是,實際上,租賃合同當事人肯定對解除合同會意見不一致,這就導致了爭議。所以,最後房屋租賃合同能不能解除,最後都要通過起訴或者仲裁才能解決。

其中第93條、第94條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在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的時候,如果租賃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的話,則也是允許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當然,其中要是存在違約的情況,則違約方就要對守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