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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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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承租人未違反相關規定,出租人需要解除租賃合同的話,需要按照合同內容給予承租人一定的補償

一、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方的懲罰,也是儘量減少損失的一種補救措施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履行合同,在允許的合理延長時間內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無法履行,致一方損失並繼續擴大損失。

3、因發現不可抗力致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規定的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於這種情形的產生,導致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不及時解除合同,損失將會繼續擴大。

5、不定期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隨時解除租賃合同。

6、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7、未徵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1)轉租;(2)出借;(3)抵押;(4)拆解;(5)轉讓。

二、承租人解約的相關情況

如果存在以下情況,承租人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既然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簽署了租賃合同,那麼雙方就應該按照協議上的內容遵守協議。如果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其中一方想要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話,需要向未違約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果雙方商議不下,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