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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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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在實際生活中,在進行房屋租賃時為了更好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一般都會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房屋租賃合同往往會有一定的租賃時間的約定,如果出現了一些變化,導致了房屋租賃合同未履行完成就可能會導致該合同被解除的情形。對此,我們最好了解一些關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的問題,才能正確地處理好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所以,今天本站的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的具體內容,以下是具體分析: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違約情況下解除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援。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援。

上文主要介紹了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的具體情形。我們現在可以得知,關於房屋租賃合同解除需要分情況進行判斷,主要有上述的三種類型,大家在處理實際的問題時,可以參照具體的解除條件合理地解除租賃關係,這樣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