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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內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7.98K)

租賃期內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租賃期內出租人解除租房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條件:

(1)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C、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違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援。但鑑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援。

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準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的違約方主張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準,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予以確定。

承租人主張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數額過高,經審查出租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為基數,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標準對違約金數額進行相應調整。

如果是承租人沒有先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是雙方訂立的租賃合同不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出租人就提前解約,收回租房的,視為出租方違約,此時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是由於提前收房造成承租人損失的,出租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