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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應合理期限不用賠償的情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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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應合理期限不用賠償的情況是什麼

一、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應合理期限不用賠償的情況是什麼

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2、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造成租賃物損失。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對租賃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為較為祥盡的規定,大致分為雙方解除、承租人解除、出租人解除三大型別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具體如下:

1、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2、承租人使用租賃物不符合約定,造成租賃物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租賃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有權請求解除租賃合同。

6、承租人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租賃物,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或者未依約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9、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知瑕疵的除外。

10、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的權屬有爭議或者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況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二、合同解除由誰承擔裝修殘值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對裝修物的處理內容,那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違約方要求未違約方賠償裝飾裝修殘值損失是不能支援的。如果出租房同意利用承租人裝修物的,出租房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補償。

綜上所述,對於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在法定情形下是不用對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承租人沒有按時支付租金的,或者違規使用租賃物,並對出租人造成損失的,那麼出租人有權利解除租賃合同,並不用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