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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3.26W)

租房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租房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租賃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裝置

3、住房用途: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綜上所述,租房合同是雙務合同,這樣的合同裡面,出租人享有權利,也應當承擔義務。如果房屋被政府徵收,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發生,出租人經過和承租人協商,解除合同。當承租人擅自轉租或者不給租金等情形出現,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