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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損失怎麼賠償?

房屋租賃 閱讀(1.6W)

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損失怎麼賠償?

一、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損失怎麼賠償?

如果合同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你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違約金,出租人須賠償因其違約給你造成的損失(包括間接損失)

出租方違反合同相關條款,就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處理;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違約賠償條款,當事人可通過協商來確定違約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二、哪些情況下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雙方簽定了書面租賃合同,合同法對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做了如下規定: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出租人的義務有哪些?

1、出租人收取租金時,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2、給付義務,即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和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

3、在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需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的,須徵詢承租人意見,並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批准;

綜上所述,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屬於合同違約,應該向承租人賠償損失,在損失計算上面,如果沒有具體標準,往往是賠償三個月租金。而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也應該折價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