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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單方解除是合法的嗎?

房屋租賃 閱讀(1.11W)

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單方解除是合法的嗎?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單方解除是合法的嗎?

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單方解除並不是合法的,單方解除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根據合同要求賠償。理由如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15條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125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因此,從合同的目的來看,為了更有利於雙方的合同履行,避免雙方產生不當的損失,如雙方沒有補充協議,除期限變更為不定期外,其它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

二、不定期商鋪租賃合同能隨時解除嗎:

(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出租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私自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與他人私換房屋的;

(3)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4)承租人累計6個月拒不交納租金的;

(5)承租人故意損壞房屋的;

(6)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裝修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7)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的;

(8)雙方為不定期租賃的。

(二)對於承租方,若存在下列情形的,也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或使用用途的;

(2)出租房屋存在重大毀損,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拒不維修的;

(3)承租人已自建房屋或購置房屋,確實無須再繼續租賃的;

(4)雙方為不定期租賃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無論是法定還是約定的,出租人或是承租人都應向對方明確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最好是書面的通知。如雙方均同意解除,並就解除條件能達成一致意見,可口頭或是書面達成解除協議,合同即告正式終止。如雙方就解除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享有單方解除權一方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即告終止。

民事主體在建立租賃關係時,是可以簽署不定期型別的合同的,對於此種雙方並沒有約定什麼時候會解除的不定期租賃關係,任何一方在不想繼續租賃關係時,都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自己的想法,一旦雙方達成一致,租賃關係就會自然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