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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合法嗎?

房屋租賃 閱讀(2.01W)

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合法嗎?

一、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合法嗎?

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給承租人預留合理期限。對於房屋租賃,市場更強調意思自治,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通常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口頭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沒有簽訂新的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租賃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得以隨時解除,但基於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雖然法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沒有強制性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但由於口頭合同舉證困難,在雙方就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不利於雙方權利義務的確定。故建議房屋租賃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將權利義務予以確定。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則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如果雙方在合同到期後對合同主要條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進行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對租賃的時間進行認定,如果需要不定期租賃合同時,那麼雙方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但也要對相關注意的事項和問題進行明確認定,如果造成了矛盾和糾紛,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來進行處理,否則就需要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