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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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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一、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裝置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並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二、租房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

我國《合同法》一共規定了五大類違約責任形式:

(一)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

(二)採取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四)定金責任;

(五)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

在我國,租房違約一般會根據違約的實際情況來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承租人毀壞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採取補救措施,修復房屋或者是賠償損失;如果承租人想毀約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扣除定金或者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三、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

(一)如果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如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為一個月的租金,那麼一旦違約,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個月租金同樣數額的違約金,作為違約賠償;

(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房子的產權雖然是歸出租人所有的,但是,形成租賃合同之後,在法律上租賃合同當然不是單方面的約束承租人的。房東提前解約的時候是需要給租客一個合理的解釋的,而租客本人對自己在租賃關係當中的所作所為也是非常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