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解答>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6W)

因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暫時無力支付租金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出租人適當延緩交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承租人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雖然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要馬上解除合同,為了保持合同的穩定性,可以給承租人對於違約的補救機會。因此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當然,如果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30天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是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