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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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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屬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雖然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但沒有約定違約責任並不當然排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仍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可作為合同的補充條款)。因此,承租人要承擔提前退租的違約責任,賠償由於違約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未到期解除方法

1、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的情形事實上,當租賃雙方依法簽訂租賃合同後,都應該遵守合同約定,如約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變更為解除合同。否則,不但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2、但是,租賃合同要是出現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的,租賃雙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租賃雙方可以租賃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又或者,一方有解除租賃合同意願,可以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了。

3、不管當事人有沒有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地震洪災、政府政策、社會騷亂等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如出租人強行將租賃物收回去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如承租人逾期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如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存在質量瑕疵,但拒絕更換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9、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大家都知道在租房子的時候,需要跟房東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只要內容就是租賃期限是多久、租賃費用是多少,然後啥時候付款在然後就是雙方的義務和責任,雙方簽字完成時就有法律效力,一方違約就要賠償另一方違約金,違約金不按時賠償還要支付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