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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哪些時候屬於無效情形

房屋買賣 閱讀(6.01K)

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情形:
1、房產、地產分別轉讓,合同無效。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合同無效。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單位違反規定購房,合同無效。
6、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房屋買賣合同哪些時候屬於無效情形